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利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4********3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523民初424号 |
案号 |
(2019)浙0523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巨财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陈利庆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样板房装饰施工合同》于2017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巨财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陈利庆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利庆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可按其实际清偿额依法向被告广州巨财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90元,由被告广州巨财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陈利庆负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