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T4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02民初2273号 |
案号 |
(2019)冀0502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邢台县鑫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2 880元,并以该货款数额为基数按年息6%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27日起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程僧合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358元,减半收取计1 679元。由被告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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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僧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2MA07K4T40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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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地道桥东口路南世贸天街5号楼13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