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维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95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903刑初398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1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汤维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汤维秀的刑期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启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启康的刑期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汤维秀、徐启康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