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5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尖民初字第481号 |
案号 |
(2016)晋0108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太原天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759124.02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曹慧对以上第(一)项的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原告为此松松费的法律服务费3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太原天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72元,公告费60元由被告山西英之杰物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曹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时间 |
2016-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