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巫长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5********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5民初499号 |
案号 |
(2019)赣0825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通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自2019年2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91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江西通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16日前的借款利息554900元;三、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彭通华、巫长英、彭通民、陈东华、巫雪梅、黎月连提供抵押的位于永丰县恩江镇绿海大道、直街富贵商场、桥南永龙公路旁和城西南路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彭通华、巫长英、彭能能、唐玮淇对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彭通华、巫长英、彭通民、陈东华、巫雪梅、黎月连有权在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向被告江西通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彭通华、巫长英、彭能能、唐玮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通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通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通华、巫长英、彭能能、唐玮淇、彭通民、陈东华、巫雪梅、黎月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0825执70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执行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6265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