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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执字第03095号
案号
(2019)苏1283执恢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新支行借款本金998000元、利息161713.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9月16日),合计人民币1159713.57元。二、被告马培红、马保文、傅裕滨、张国华、马宝学、马瑞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20元,由被告泰州奥普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马培红、马保文、傅裕滨、张国华、马宝学、马瑞青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19-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培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兴市新街镇幸福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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