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11********4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民终653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2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钱鑫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赤峰投资款10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海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5元,由被告钱鑫、陈海波承担。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何赤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45元,由上诉人钱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上诉人钱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