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01********0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4民初4344号 |
案号 |
(2021)桂0204执1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红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其中本金部分:2019年3月31日、2019年6月30日之前分别偿还本金1000000元;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之前分别偿还本金500000元;利息部分: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月利率为2%,从2017年3月17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支付时间均在2019年每季度最后一日之前向原告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额支付一次)。二、被告韦芳、韦东、吴冬梅、卢洪、农春柳、广西壹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睿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述调解协议中第一项中被告韦红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负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