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天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5********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25民初2529号 |
案号 |
(2019)豫0425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马天佑欠宋自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马天佑于2018年8月7日前偿还完毕,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马天佑欠宋自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马天佑于2018年8月7日前偿还完毕,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平顶山市佑春贸易有限公司、马天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