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4787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3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沈斌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鑫威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 7 3 4 3 6 0元,并支付自 2 0 2 1年 6月 2 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 2 7 3 4 3 6 0元为基数);2 、被执行人沈斌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鑫威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 1 0 0 0 0 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9月 1 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3 0 7 4 4元、诉讼费 1 4 7 2 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