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泉州市双利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583民初2233号 |
案号 |
(2021)闽0583执2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4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双利石材有限公司尚欠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679210.77元、利息172766元(本息共计851976.77元),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679210.7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6‰计算。福建省泉州市双利石材有限公司分期还款如下:1.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2.于2020年7月起至2020年9月止,每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3.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结清剩余本息351976.77元及应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140801500901005825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二、吴东风、蔡秀艳、吴东流、吴建华、吴仲友对福建省泉州市双利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福建省泉州市双利石材有限公司、吴东风、蔡秀艳、吴东流、吴建华、吴仲友未能按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851976.77元为基数扣除已偿还的款项向南安市人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福建省泉州市双利石材有限公司、吴东风、蔡秀艳、吴东流、吴建华、吴仲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79210.7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按日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东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611873345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