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民终3537号、(2018)粤0703民初410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8606375】。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报借字第10020179919074520号借款合同;二、被告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62911.3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以及罚息按照相应《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决还款,则原告对被告余松圣持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99的股权在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97万元范围内以及持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骏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9股权在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38412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余嘉文持有被告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9的股权在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297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李健斌持有被告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的股权在担保最高本金余额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梁振雄持有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1的股权在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梁振雄持有江门市蓬江区骏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的股权在担保最高本金余额38800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骏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车维修厂有限公司、余松圣、余嘉文、李健斌对上述欠款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惠慈对上述欠款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5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03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松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707545178Y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门市建设二路15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