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0民初3459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恢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尹旭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石瑞欠款12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 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 450元,由被告尹旭负担,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石瑞。如被告尹旭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