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8民初393号 |
案号 |
(2021)桂0328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顺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1247.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