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臧红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刑终276号 |
案号 |
(2021)冀0608执6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臧红森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二、被告人臧少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三、被告人臧少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四、被告人臧红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五、被告人钟二良犯寻鲜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六、责令被告人臧红森、臧少川、臧少康、臧红革、钟二良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占人民币230565.6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亚辉人民币25099.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旭人民币4758.93元。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占、钟亚辉、钟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