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1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725民初333号 |
案号 |
(2021)川1725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海波下欠原告渠江镇标哥建材货款 30000元,定于 2021 年 2 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 2000 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被告刘海波未按以上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原告渠江镇标哥建材有权就被告刘海波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并以未还款数额为基数,从 2021 年1 月 14 日起按照年息 1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渠江镇标哥建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 1164 元,减半收取 582 元,由被告刘海波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渠江镇标哥建材预交,被告刘海波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