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米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5********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5民初1103号 |
案号 |
(2021)湘1125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米雪、刘国龙、李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卫平彩礼163000元;二、被告刘米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卫平首饰款20000元;三、驳回原告谢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原告谢卫平负担1760元,被告刘米雪、刘国龙与李凤英负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