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2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921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珍人民币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