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122民初5043号 |
案号 |
(2019)吉0122执1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钧泽购买化肥款金额43.6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吕清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钧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保全费2700元由被告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吕清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清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226756376080 |
登记机关 |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长春市汇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