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4********4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924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1)桂0924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莫毅尚欠原告覃佑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二、被告莫毅自2020年第二个季度起,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偿还30000元给原告覃佑明,2021年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偿还25000元给原告覃佑明,2022年起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偿还30000元给原告覃佑明至本息还清为止,所偿还金额先本后息,原告覃佑明给十五天的宽限期被告莫毅;三、如果被告莫毅没有按照还款计划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原告覃佑明;四、被告莫毅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覃佑明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余下所有款项;五、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被告莫毅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