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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4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91民初4183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2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滕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2019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2190元,减半收取计6095元,由被告滕辉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滕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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