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晓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02民初8485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2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晓天支付原告闵金桥欠款2310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2310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徐晓天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无锡苟芒共工贸易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浙0502执28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0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