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芳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4********0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1民初206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官德辉、彭芳妮应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8.4元,支付利息、违约金2110.73元(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官德辉、彭芳妮还应向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并按合约约定向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官德辉、彭芳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