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琴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02********3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21民初659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德才应偿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9582.4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吴德才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利息(第一期代偿款20458.41元从2019年8月24日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第二期代偿款29124元从2019年12月14日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两期都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三、严琴珠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