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31民初39号 |
案号 |
(2018)桂1031执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2017年11月9日止的利息共计282.20万元;2017年11月10日起的利息按双方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以第一笔贷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计付,以本金300万元(其中第二笔贷款本金100万元,第三笔贷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用于抵押的位于广西百色市爱新街334号百色川惠东风商贸城一层A-27号、A-28号、A-29号、A-30号、A-31号、A-32号、A-33号、A-33A号、A-35号、A-36号、A-37号、A-38号、A-39号、A-40号、A-41号、A-42号、A-43号、A-43A号、A-45号、A-46号、A-48号、A-49、A-52号共23间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偿还贷款本金1300万元及其利息,在对其财产及被告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西百色市爱新街334号百色川惠东风商贸城一层A-27号、A-28号、A-29号、A-30号、A-31号、A-32号、A-33号、A-33A号、A-35号、A-36号、A-37号、A-38号、A-39号、A-40号、A-41号、A-42号、A-43号、A-43A号、A-45号、A-46号、A-48号、A-49、A-52号间商铺)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邓殊昪、唐海波、廖明、刘云成、邓兴国、韦云峰、徐冯源、胡黎明承担偿还责任 ;四、被告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的第三笔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64366 元,由被告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在对其财产及被告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支付其中的案件受理费55780元时,由被告邓殊昪、唐海波、廖明、刘云成、邓兴国、韦云峰、徐冯源、胡黎明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案件受理费858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9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殊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031589825178B |
登记机关 |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隆林县天生桥镇马窝村(原部队营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