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81民初881号 |
案号 |
(2019)皖0181执2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093929.68元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93929.6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70元,鉴定费25000元由被告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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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XRJ80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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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4号标准厂房2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