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1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19)苏0681执3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锦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亚东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600万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锦刚、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1739568382B |
登记机关 |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