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11********7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02民初7571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2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州金百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4499991.70元,支付逾期利息69378.93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自次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陈百明、闵金华、陈百金、沈德英对被告湖州金百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55元,减半收取21678元,由被告湖州金百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百明、闵金华、陈百金、沈德英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浙0502执289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91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