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苗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9********2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02民初5956号 |
案号 |
(2021)湘0702执2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综合服务费110.6622万元(利息及综合服务费已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此后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按照月利率1.863%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吴红波、李苗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对吴红波提供的质押物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8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上述债务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 525元、减半收取16 762.5元,由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吴红波、李苗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