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2********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02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21)湘0702执2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借款69.3万元、并从2015年8月5日起至清偿典当借款之日止,按典当借款本金69.3万元,以1.863%支付月利率、综合服务费;二、原告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九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质押是生产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被告潘建新负担7000元,原告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