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3********8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904民初364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限被告郭海涛、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富泉、吴燕华、欧忠辉、欧钰莹、欧志满、欧海莹、欧志堂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周春枚死亡的经济损失592601.7元案件受理费19365元,由原告周富泉、吴燕华、欧忠辉、欧钰莹、欧志满、欧海莹、欧志堂负担7368元(原告只预交1000元,尚需补交636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4906元,被告郭海涛、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