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0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2886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恢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从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兴旺1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朱从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1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