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2792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缑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20年5月9日的贷款本金259925.91元,利息18069.39元,罚息47343.91元(含复利),以及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罚息利率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当日立即调整,调整公式为:新的罚息利率=新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106.9%)*(1+50%)。复利以尚未偿还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复利利率确定方式与罚息利率相同。但每年偿还的罚息、复利总额,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二、被告宋志芳、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缑国鹏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志芳、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缑国鹏追偿。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缑国鹏50000000000436953618保证金账户中100000元保证金及孳息扣除43516.09元的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缑俊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110036450N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三墙路东大盛世华庭A座12层1212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