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万宝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5470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7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徐家泽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哈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2849653.33元;二、被告哈尔滨徐家泽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哈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9月6日止为498689.33元,自2018年9月6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2849653.33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七计算);三、被告哈尔滨徐家泽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哈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8万元;四、如被告哈尔滨徐家泽林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哈尔滨市哈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哈尔滨徐家泽林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常市牛家镇工业园区18870.25平方米房屋(以五常市房交抵字第1601101号、第1601102号、第1601103号《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抵押)》记载的11个房屋为准)、108992平方米土地(五国用2014第0269号土地登记证明)、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以五市场监管抵登字 [2016]0103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抵押物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对第四项抵押财产实现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哈尔滨万宝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文秀、李春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哈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7元,减半收取17113.5元,由被告哈尔滨徐家泽林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宝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文秀、李春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文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4702923838R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