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04民初86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莉萍2014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9 800元;二、驳回原告赵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 9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 9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4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664802065L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85号1栋1-7-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