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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5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民初16号
案号
(2021)辽11执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利息和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基础上加收30%逾期罚息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30元,由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785116109W
登记机关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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