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8********375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823民初637号 | 
| 案号 | (2021)川0823执47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0000.00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4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0000.00元;三、限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剑阁县剑雄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00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94.00元,由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23MA6258375J | 
| 登记机关 | 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 
| 注册地址 | 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剑门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