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20195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3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江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889253.22元和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以本金12889253.22元计算)。二、如被告常州江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福星新村万都广场xxxxxxxx房产,以及如城街道福星新村万都广场北区地下室xxxxxxxx号汽车库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聂德美、汪金枝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常州江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754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能公司、万都公司、聂德美、汪金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德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058607307C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城街道中山路65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