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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克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5********3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26民初110号
案号
(2019)冀0626执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定兴县兴华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9.5‰计算,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墨海兴舟贸易有限公司、定兴县乐仁大药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定兴县兴华大药房、被告河北墨海兴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定兴县乐仁大药房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时间
2019-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626执338号
立案日期
2019-07-03
执行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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