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万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21民初8487号 |
案号 |
(2019)皖1221执2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万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于利华借款本息4824500元(利息按约定年利率自逾期付息之日起计算到2018年11月9日止,之后利息按约定年利率另行计算。);被告郭丽华对阜阳市万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阜阳市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阜阳市万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阜阳市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于利华借款20万元;被告郭丽华对被告阜阳市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上述一、二两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6元,由被告阜阳市万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丽华、阜阳市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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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芝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55016194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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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五路东侧、纬五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