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屈军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213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2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屈军祥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1802.47元、利息19116.21元、其他费用3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682.23元以及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告屈军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