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1民初940号 |
案号 |
(2019)豫0721执1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岳希宾、岳庆国、岳希乐、岳庆凯、岳希明材料款2139965.42元及利息(以2139965.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河南宸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材料款2139965.42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河南宸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岳希宾、岳庆国、岳希乐、岳庆凯、岳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宸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广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703787612J |
登记机关 |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门市人民东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