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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3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21民初940号
案号
(2019)豫0721执1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岳希宾、岳庆国、岳希乐、岳庆凯、岳希明材料款2139965.42元及利息(以2139965.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河南宸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材料款2139965.42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河南宸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岳希宾、岳庆国、岳希乐、岳庆凯、岳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宸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9-26
发布时间
2019-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施广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4703787612J
登记机关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海门市人民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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