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3474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3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4698793.71元、利息49324.16元、罚息664302.42元、复利2714.54元,合计15415134.83元。二、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人民币14748117.87元为基数(本金14698793.71元与利息49324.16元之和),按年利率5.655%的1.5倍即年利率8.4825%计算。三、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戴约宜、丁舜云、顾邵军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戴约宜、丁舜云、顾邵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5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167元,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戴约宜、丁舜云、顾邵军共同负担1192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45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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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339218850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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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燕港村16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