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2民初7955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4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袁一峰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51309.83元为基数,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17922.94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26688.13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4079.10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二、被告吴洪照在24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黄文平在16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岸支行在被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洪照、黄文平不能清偿原告袁一峰第一项债务的情况下,在400万元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3095920.9元本息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袁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上述一、二、三项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290元,由被告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吴洪照、黄文平、被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岸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29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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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洪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67251130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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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镇中山大厦11层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