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伟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2********8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6民初942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1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伟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094.4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期内月利率9.28%计算;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扣除已付利息9100.37元);二、被告李婷、张建华、姜银丽、张文涛对被告宁伟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426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宁伟祥、李婷、张建华、姜银丽、张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