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颖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2民初1086号 |
案号 |
(2021)豫0182执4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颖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125.23元、借期内利息2514.44元、逾期利息及复利17165.48元(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20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8元,由被告蔡颖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