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70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1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任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翠灵借款本金86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任侠已付2万元从中扣减)。被告赵力明、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原告王翠灵负担5478元,由被告任侠负担14262元,被告赵力明、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如下:被告任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翠灵借款本金86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任侠已付2万元从中扣减)。被告赵力明、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原告任侠负担5478元,由被告任侠负担14262元,被告赵力明、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984310876 |
登记机关 |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739号大明集团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