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3U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972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2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亳州市全世健酒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解除亳州市农家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2019年1月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亳州市全世健酒业有限公司加工价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周钰对上述债务中的1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利息(以14000元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四、驳回亳州市全世健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周钰负担(亳州市全世健酒业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周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久逸包装有限公司、周钰在5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亳州市全世健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MA1NAK3U3H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园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