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鑫昊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民初434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恢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鑫昊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共计2878032.50元,自2016年11月9日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市民洋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基源工矿商贸有限公司、高晓刚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永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3772169260G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办事处程庄村190号院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