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立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13民初2848号 |
案号 |
(2019)黔0113执2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鼎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741352.9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0日以后的利息(包括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贵州鼎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违约金9000元;三、本案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97.5元,由被告贵州鼎益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四、被告黄立新、叶其、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伟星、马平、吕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交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鼎益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立新、叶其、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伟星、马平、吕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黔0113执23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71652 |






